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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关系转接指南 ——致2017届毕业生党员

作者:时间:2017/06/11 00:00:00浏览:

 

 

亲爱的毕业生党员同学:

    您好!

   首先,祝贺您圆满结束了自己的大学生活,即将奔赴新的学习、工作岗位,开启一段新的人生航程!作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希望您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发扬“自爱、自修、自尊、自强”的校训精神,不断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展现新时期共产党员的风采,努力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同时也希望您在毕业离校期间,站好最后一班岗,做文明离校的模范。

   根据规定,在您毕业离校时,还需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为方便您及时正确办理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事宜,我们特此提醒您,认真了解以下要求和内容:

   一、关于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隶属关系的凭证,是党员政治身份的重要证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的一项严肃工作。

   二、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一)要求:原则上毕业生党员都要在离校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出,特殊情况可在学校保留组织关系半年,半年后若再不转出将作自动脱党处理。

   二)的办法和流程

   1.明确组织关系转移去向

   ①工作(学习)单位已落实且单位有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②毕业后去向待定、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因其它原因无法接受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党员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主动咨询了解相关单位,妥善选择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尤其是预备党员,要了解清楚接收单位能否转正。

   2.确定接收单位和接转单位。本人须先与接收单位联系确定单位的准确称呼以及转入的流程办法。凡需要通过上级单位进行接转的,您可以直接确定县(区)一级组织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转接(如: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组织部)。

   3.填写基本信息。本人到系党总支填写《2017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登记表见附件1,转接单位与接收单位填写范例见附件2),并签字核实。如确有原因不能回校填写的,可在学院党校网站(http://hnvist.cn/xydx/channels/5008.html)下载中心栏下载《2017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填写后于6月16日之前快递到系党总支。

   4.填制组织关系介绍信。系党总支对党员信息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填制《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领取介绍信。办离校手续时党员本人到组织人事处领取《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出。如需代领,请委托人带上党员本人书写的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办理。

   6.到相关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拿到介绍信后,请务必在有效期内(最长60天)到介绍信开具的党组织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逾期不转移接,介绍信自行作废。在办理转入过程中,如直接转到接收单位的,请直接到单位党组织办理;要通过接转单位转接的,请先到接转单位换介绍信,然后再按要求转入接收单位。

   7.回执。最终接收单位接收组织关系后一个月内,党员应协助将最后一份介绍信的回执联签章邮寄或传真至学校,方才完成接转手续。中间环节接转的介绍信无需回执。

   三、注意事项 

   1.如介绍信填写有误或因接收单位有变化,需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本人应持原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及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2.欲将组织关系挂靠省、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党员,需先确认您的人事档案是否转至该中心,如档案未转入,相关人才交流中心将不予办理。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唯一凭证,需要每一位党员在毕业时按照有关要求由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可遗失,遗失不补。同时请妥善保管自己的党员档案,随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转交组织关系接收单位。

   4.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请注意: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希望您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不当“口袋”党员,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按期缴纳党费。预备党员应及时将党员档案转入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转正时间,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

   在办理过程中如有困难或问题,请及时与所在系党总支联系,也可致电学院组织人事处0731-84396565咨询。全国统一咨询电话12371。

   衷心地祝福您一路顺风!

 

       

        附件:1.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登记表

               2.组织关系转移“接转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参考

 

 

                             组织人事处    

                             201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