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作者:组织人事处时间:2019/05/20 17:18:41浏览:

一、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条件

党员在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升学、转业时,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需要转移组织关系。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上级党委组织部办理,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内容包括:介绍信的编号、单位和名称,转移关系者的姓名,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从何处转往何处(具体去处),离开时最后一次党费交纳的月份,开具介绍信的具体时间,介绍信的有效期(天数),开具介绍信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使用党员证明信的条件

党员证明信即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是党员身份的证明,通常称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轮训或到新的单位帮助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带至新单位党组织(但其组织关系并未转移,仍须向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临时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政治活动,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证明信的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党员返回原单位时,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盖章交本人带回。

三、转移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的长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市内转递5—10天,市外转递10—20天,省外转递20—30天。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

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情况,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党员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实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同时应向转往单位的党组织通报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的党组织在接转关系时,对介绍信应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对。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批评教育,仍继续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