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下午,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明确,相关部门在追责问责时要同时进行容错纠错,处理结果预告给当事人时,当事人认为未考虑容错情形的可以向追责问责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申诉,申诉不加重追责问责。接到申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反馈给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办法》(试行)指出,容错纠错是指当事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办法》(试行)明确,容错纠错应坚持四条原则,即支持实干、激励创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问责、严守底线;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并提出了六个容错标准,即看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处置行为,将“三个区分开来”细化实化。
具体为:
一、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二、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三、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四、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五、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六、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办法》(试行)强调,要坚持容错纠错并举,注重建章建制防错纠错。明确当事人要主动查找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相关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办,促进纠错整改,尽力消除影响,避免损失扩大;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单位党委(党组)要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健全相关制度机制,防止重复犯错;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对发现失误和错误后纠错纠偏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追责。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