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事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湖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
暂行 办 法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
第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待业人员中新录用的干部、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四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五条 当年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单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或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军队转业(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当年晋升职务(含党内、行政、专业技术、技术< 等级>职务)的人员,以及从优秀工人中录用为干部的人员,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七条 职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有关内容和标准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重点考察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思想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事业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主管部门或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应实行量化计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组织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者: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2、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3、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合、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的;
6、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对象意见大,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9、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五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主客观原因,确定不合格等次或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依据。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考核。
第十六条 经组织同意提前离岗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或因单位效益不好,只发给生活费,经组织同意离岗的在编人员,或身患精神病、癌症的人员,除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凡履行了合同义务,除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军队转业(退伍)军人的年度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除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女职工根据《湖南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享受的假期以及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婴儿哺乳期内,应参加年度考核,凡未违反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也未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要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注重实绩,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视单位目标管理情况有所区别,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超过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8年来,考核工作已基本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队伍活力,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在总结各地、各部门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以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个人职位职责为主要形式的考核办法,促进考核工作的量化、科学与公正。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将双文明建设目标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和年度考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年初拟订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和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考核办法,经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要与单位的优秀等奖比例挂钩,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其优秀等次可达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完成任务一般的单位可达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2%;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8%。各级各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确定的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逐级分解,制定好各个职位的考核标准,为年中、年终考核奠定基础。各个单位目标管理方案和各个职位职责考核标准的制订,要紧密结合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充分体现不同部门、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建立比较合理、易于操作、切实可行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一些业务性较强的部门和单位,要逐步规范考核办法,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加强平时考核。单位对个人平时考核的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以自我记录《考核记实手册》和定期审核、督查等方法进行。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平时考核情况记录制度和重点工作督查制度,对平时考核及督查的结果及时登记,建立考核台帐,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发现有赌博、吸毒行为的;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的;或参与邪教活动的;或无故旷工但不足以辞退的;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在年度考核中应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凡受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或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平时考核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时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是做好整个考核工作的关键。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与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紧密结合,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得好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方可按规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完成得一般或较差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只能定为称职及其以下等次。各级各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要统一部署,一同进行。领导干部考核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进行民主测评,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上报备案。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各市、州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定,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四、严格兑现考核结果。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人员,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奖金,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由行政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当年不得发放奖金。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须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降职处理并离岗培训。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发放年终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
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中,要将考核对象范围,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标准,辞退条件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并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核等次拟定后,对优岗人员要在本单位公示,听取意见。对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要由主管领导找其谈话,指出不足,并听取个人的意见。市(州)县可以举办不称职和基本称职人员学习班,帮助他们找准问题,认识不足,提高素质,改进工作。考核结果要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被考核人。要加强申诉控告工作。对违反考核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维护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与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前,要将考核方案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考核工作要求在第二年的2月份完成,并要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和优岗、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名单等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年度考核情况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年终奖金,不得办理工资晋升等手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兑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对违反公务员政策法规的行为要分别情况,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核[1995]219号)和《关于干部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通[1996]6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县(市)以上政府应设立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信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与政府人事部门合署办公,负责考核的综合协调与具体日常工作。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事(干部)、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及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本部门人事(干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考核工作作为强化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和改进考核办法,提高考核工作水平,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