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管理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作者:组织人事处时间:2019/05/28 16:59:54浏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办法

20066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达到离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从20067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1220元,厅局级副职940元,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及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对19939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520元,退休的385元;中教45,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460元,退休的33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退的350元,退休的275元。

(四)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90元,县处级480元,乡科级及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330元;退休老工人330元。

(五)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调整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200671日后离退休、退职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明,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50%计发。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有关表格,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事厅审批;市州及其以下单位的按现行离退休费管理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