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政策

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组织人事处时间:2019/05/28 16:41:02浏览: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各省属高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改革创新,创造宽松的自主办学人才环境,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办法的要求,现将我们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改革创新,创造宽松的自主办学人才环境,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办法

  1.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编制限额、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公开招聘或者选调教学及科研人员,每年度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一次编制使用计划;学校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公开招聘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或选调教学科研人员确定后,学校将拟聘用教学科研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短缺专业的个别教学科研人员,学校在核定的编制限额、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或选调,招聘或选调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改进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

  3.下放高等学校高新职称评审权。将教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本科高校,将副教授及高级实验师评审权下放给已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高等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高专院校。对不具备条件的本科高校和没有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高等学校及非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高专院校,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高等学校组织评审,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给高等学校。

  4.对按本科一批分数线招生且无高级空缺岗位的高等学校适当核增3个百分点的高级岗位职数,所增高级岗位职数向急需紧缺人才、教学线人员和青年骨干教师倾斜。对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人才,可破格评审职称。

  5.创新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各高校高级岗位总职数。高等学校依据核定的高级岗位总职数和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校年度评审方案,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年度评审岗位职数,自主进行资格审查,自主组建评委会,评委从按要求组建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自主实施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职改部门审核发文确认,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改进对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

  6.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机构编制部门要完善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相关编制标准,科学核定各类人员编制,建立高等学校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

  7.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要完善章程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自主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将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规范人员选聘程序,扩大选人范围,优化学缘结构。要明确内部管理层次和职责权限,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对违规违反程序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改进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工作配套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