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青年教师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业务,规范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从而建立一支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兼备的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兼职青年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接受导师指导。
1.学校当年公开招聘并从事教学工作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2.新进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但此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未满3年的青年教师。
3.新进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但此前已连续5年未从事教学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根据教学考核、测评等实际情况,经二级学院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凡属适用范围的青年教师,都应当积极配合、参加学校组织实施的1年期限的青年教师导师制活动。兼职青年教师按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划至具体的二级学院,选定导师,接受二级学院的管理和考核。其他教师有提升需要的,经二级学院和导师同意,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青年教师培养实行“三定”原则。
1.定导师。每位青年教师必须由1名导师指导。
2.定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由各二级学院按照教育教学、培训和科研的要求确定。
3.定培养时间。培养时间一般为1年,视考核结果结束或延期。
第五条 导师对青年教师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指导,包括拟定授课计划、撰写教案、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指导实验、实训及实习、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等。
第六条 导师的确定采取青年教师自选和组织委派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更换。
第一章 导师资格、职责和选聘程序
第八条 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具有敬业精神。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愿意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副高职务满2年以上,具有与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或学院引进的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创新能力的技能大师、能工巧匠等。
第九条 导师的职责
1.导师必须为每位青年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并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计划表》(见附件1)。
2.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修养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在师德师风方面给青年教师做表率。
3.对青年教师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指导,包括拟定授课计划、撰写教案、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指导实验、实习及实训、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等。
4.指导青年教师掌握处理教学重点、难点的方法和手段。
5.安排青年教师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20课时。
6.每学期随堂听青年教师授课不少于6课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7.检查青年教师教案及听课情况。
8.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有关教研科研工作。
9.指导过程中认真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每学期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小结。
第十条 导师的选聘程序
1.二级学院每学年初或在青年教师报到1个月内根据青年教师从事的专业方向确定导师和指导对象名单,在导师和青年教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总体协调安排,原则上1名导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
2.导师确定后,签订《青年教师导师制协议》(见附件3),由二级学院聘任,并报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3.导师须保持相对稳定。导师在指导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二级学院要及时更换导师,更换导师的程序按聘任程序进行。
第二章 青年教师培养要求
第十一条 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1.尊重导师、虚心请教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努力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基本能力和素质。
3.积极主动地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至少应完成一门导师主讲课程的随班听课任务(每学期至少20课时);完成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助指导实验、实训和实习等教学环节。
4.认真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备课和撰写教案工作,每两周至少将一次课(2课时)的教案送请导师审阅、批改。
5.主动向导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6.积极参与导师科教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7.锐意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研讨课、评教课等活动,在教研活动中提高自身素质。
8.青年教师在接受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接受考核,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组织、考核和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人事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小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确定,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管理与考核
1.日常检查以各二级学院为主,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和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对导师和青年教师的工作情况和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指导期满后,二级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小组根据导师职责,对导师履职情况做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并组织专家通过试讲、评议等方式对青年教师主讲课程的教学能力、水平和教案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2.二级学院要建立青年教师培养档案,将培养计划、实施过程材料和总结等原始资料全部归档。
第十四条 相关政策
1.导师指导一位青年教师,每学期的指导工作量为20课时(额定工作量不满的可冲抵额定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的可计算为超课时),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导师的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在二级学院包干经费中核发。
2.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优秀教师评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且考核为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