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队伍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

作者:组织人事处时间:2019/03/14 09:56:04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工作,改善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专业结构,提高教职工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来校工作时间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以及硕士学位;鼓励教职工以多种形式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形式分为离职离岗(转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可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下同)、离职不离岗(转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可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下同)、在职离岗(不转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可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下同)和在职不离岗(可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或仅能取得学位证书,下同)学习四种形式。

第四条  攻读研究生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为前提。

第五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所报考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原所学专业、现工作岗位或学校现有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的,就读学校必须是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境外学历(位)机构,学历学位证书需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进行认证。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个人申请。教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攻读研究生学位均须在正式报名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提交拟读学校招生简章、《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见附件),明确学习形式、学制和学习时间等。

第七条  部门审核推荐。各部门对申请报考研究生学位教育的人员进行初审推荐,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签署意见。

第八条  学校审批。组织人事处对报考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呈分管教学和人事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主任)审批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推荐、审查等事宜,提请院长(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离职离岗和离职不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取得学位后必须回校工作,学校为其保留编制,调档前须与学校签订《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借阅人事档案协议》和《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协议书》及办理相关手续。

在职离岗和在职不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协议书》。

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其离岗学习期间视为旷工。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职离岗或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学制内离岗学习时间以各校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离岗学习时间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就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一年。超过批准离岗学习时间的,必须返校工作,或转为在职不离岗学习,否则从其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其离岗期间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  教职工离职离岗或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部门负责常规管理,教职工应主动与所在部门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思想政治表现和研修等方面的情况;所在部门对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单列学历学位提升专项经费,列入人才培养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教职工离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学制内离职学习期间暂停发放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停止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获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自回校当月起恢复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离职不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校规定岗位工作任务的,比照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学制内离岗学习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50%,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其它普惠性奖励全额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仍以每年晋级晋档后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正常缴纳,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待获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补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

第十六条  在职不离岗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学校规定岗位工作任务的,与在职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无论何种形式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制内取得双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下同)回校工作后,报销学费的80%(杂费、住宿费自理);取得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的60%(杂费、住宿费自理);延期获得证书的,学费报销额度下降10个百分点,且只报销规定学制内的学费。

第十八条  对自费获得国(境)外博士学位者,学费(含注册费)报销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承担国际往返交通费1次(仅限长沙至就读学校所在城市的正常交通费用,下同)或国内往返交通费2次,具体标准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的教职工返校工作后,按学校人才引进标准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教职工返校工作后,按前者70%的标准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培训班,属于非学历或非学位教育形式。参加此类进修班或培训班的,仅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费用资助。

第二十二条  对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以及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期间,其原工作岗位不变,学校不提供学费等方面的资助,但各部门应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人事管理与违约处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在职硕士以及所有形式的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允许申报评审职称。

第二十四条  离职离岗和离职不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转出的档案材料(仅限人事档案)自本人离校当月转出,转出期间的管理责任由转入单位和本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离职离岗、离职不离岗和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按《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协议书》规定的时间返校工作,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应当全额退还离岗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学业终止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业,服务年限及违约处罚等按《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协议书》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攻读双博士学位的,学费报销按本规定条款分别执行,读博期间相关待遇以第二个博士学位所选择的就读方式确定待遇,其他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在职人员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借阅人事档案协议》、《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协议书》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20181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章制度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