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推进“两个规范”,进一步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年度考核科学、准确、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各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做到科学组织、客观评价、准确合理地确定考核等次,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考核原则
1.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2.常规管理工作考核与重点专项工作考核相结合;
3.服务对象考核与考核组考核相结合;
4.加分考核与扣分考核相结合;
5.全面考核与一票否决相结合。
三、组织机构
(一)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组
顾 问:党委书记
组 长:学院院长、中心主任
副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副院级领导(常务)、其他副院级领导
成 员:组织人事处处长、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书记。
绩效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定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
2.分组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3.研究和决定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对被考核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学院(中心)党委会议审定。
(二)考核工作办公室
考核工作办公室为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的常设机构,在考核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挂靠在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规划与质量建设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考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草拟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
2.协调服务好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工作;
3.做好考核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
4.积极调研学习、当好参谋助手、完善考核方案,完成考核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主体、内容与方式
(一)考核主体
1.服务对象考核:由随机抽取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专任教师人数的10%)和学生代表(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的1%)组成,考核结果占50%。其中,教师代表考核结果权重占70%,学生代表考核结果权重占30%。
2.考核组考核:由考核组成员组成,考核结果占50%。
(二)考核内容
1.服务对象考核内容见附件1.
2.考核组考核内容:
(1)常规管理:权重0.35
包括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建设、劳动纪律、工作效率、内务整理、文明创建、党群工作、资产管理、安全稳定、信息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2)重点专项:权重0.40
包括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完成情况、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其他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等。
(3)标志性成果:权重0.20
指一年中能衡量职能部门工作业绩的核心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年度同比增幅情况及其他得到学校党委行政或上级部门肯定、推广、表彰的标志性成果。
(4)投诉:权重0.05
指一年中服务对象对职能部门的有效投诉率来衡量。
(5)制度执行
指因职能部门工作出现失误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所导致的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
(6)激励导向
指职能部门工作得到学校或上级部门通报表扬,为学校声誉带来正面影响,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对若干行为进行加分奖励。
(三)考核方式
服务对象考核:由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服务对象对职能部门进行集中考核。
考核组考核:由考核组随机分成若干组,按照考核标准对考核对象进行现场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佐证材料、现场打分等方式进行考评。
五、考核程序
1.考核结果采用分类统计、分类赋分、分类汇总,综合统分的方式进行。
2.考核时间自2018年1月开始,以年度为界,对各职能部门工作实行一年一度的目标管理考核。
3.各考核主体在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在中层干部考核前应出考核结果)将负责的考核结果报考核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
4.考核工作办公室将各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经考核组审议议定考核结果并公示。
5.在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学院(中心)党委审定各职能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并公示。
六、考核等级与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级
职能部门考核总分为100分(上不封顶),根据得分和排名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按部门总数的15%计算,且综合得分≥90分的部门;
良好:按部门总数的25%计算,且综合得分≥80分的部门;
合格:综合得分≥60分的部门;
不合格:综合得分<60分或受到一票否决的部门。
(二)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优评先、奖惩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取消该部门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取消该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部门,视情况对部门负责人采取调整岗位或降低岗位等级的办法处理。
七、考核说明
除月度重点工作、考勤实行月度考核累计得分外,其余考核项目以年度一次性考核得分计算。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